劳动仲裁的取消(撤销或撤回)主要分为申请人自行撤回仲裁申请和由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两种情况,以下是对这两种情况的详细阐述:
一、申请人自行撤回仲裁申请
适用情形:
-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劳动仲裁过程中达成和解,不再需要仲裁裁决。
- 双方基于其他原因(如拟通过协商、调解等其他途径解决纠纷)决定撤回申请。
申请时间:
- 申请人可在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至仲裁庭作出裁决前的任何时间提出撤回申请。
申请方式:
- 通常需提交书面的撤回仲裁申请书,明确申请人信息、原仲裁申请情况、撤回申请的理由等,并签字或盖章。部分地区劳动仲裁机构也接受口头申请,但会记录在案并由申请人签名确认。
法律后果:
- 仲裁程序终结,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会作出准予撤回仲裁申请的决定。
- 申请人原则上可以就同一仲裁请求再次申请仲裁,但若基于和解而撤回且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仲裁委员会可能不予受理。
二、由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
适用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
- 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
- 违反法定程序。
- 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 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徾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
申请主体:
申请方式:
- 需向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并附相关证据材料以证明仲裁裁决存在上述法定可撤销情形。
法院处理:
-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若裁决存在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后,当事人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特殊情形下的撤销或撤回
- 调解过程中的取消:在劳动仲裁调解程序进行期间,若双方当事人中有一方或双方改变意愿,不愿继续调解,可直接向仲裁员表明,仲裁员确认后将终止调解程序,转入正常仲裁审理流程。
- 调解协议签订前的取消:若双方已基本达成调解意向但未正式签署调解协议,此时任何一方反悔,可告知仲裁机构工作人员,记录意见后调解程序结束,恢复常规仲裁流程。
- 调解协议签订后的撤销:调解协议一经签订即具法律效力,双方应履行约定义务。但在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等特殊情形下,受损害方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定期限内申请撤销。
四、注意事项
- 撤销仲裁申请或调解书必须在仲裁裁决作出前提出。
- 当事人在决定撤销时应谨慎权衡利弊,确保符合自身利益需求。
- 在整个过程中,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操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任何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
总结与建议:劳动仲裁的取消(撤销或撤回)是一个严肃的法律过程,无论是申请人自行撤回还是由法院撤销,都需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在撤回仲裁前,申请人应充分考虑其法律后果,特别是和解后撤回的情况,应确保和解协议的真实性和可执行性。同时,对于用人单位或认为合法权益受损的当事人而言,若认为仲裁裁决存在法定可撤销情形,应及时收集证据并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