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的劳动仲裁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撤销,具体取决于仲裁的进展阶段:
在仲裁裁决作出前主动撤回申请
若劳动仲裁尚未作出最终裁决,申请人(即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可主动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撤回仲裁申请书》,明确表示自愿撤回仲裁请求。此时需注意:
- 撤回条件:需双方无争议或申请人自愿放弃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 法律后果:仲裁程序终止,若后续再次就同一事项申请仲裁,可能因“一事不再理”原则被驳回(除非有新证据或理由)。
因特定法定情形被仲裁委或法院撤销
若仲裁裁决已作出,但存在以下法定情形,当事人可申请撤销裁决:
- 适用法律错误:如仲裁委错误引用法律条款;
- 程序违法:如未依法送达文书、未组织质证、仲裁员存在回避情形未处理等;
- 证据伪造或隐瞒:一方当事人伪造证据,或另一方有关键证据未提交且影响裁决结果;
- 仲裁员受贿或徇私舞弊:需有明确证据证明仲裁员存在违法行为。
操作方式:需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温馨提示:
- 撤回申请需谨慎,一旦仲裁程序终止,再次维权可能面临更高成本;
- 申请撤销裁决的门槛较高,需严格符合法定情形,建议提前整理证据并咨询专业意见;
- 若对仲裁结果不满,除撤销外,还可考虑在收到裁决书后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针对非终局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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