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投标方放弃投标居间费怎么处理-杨芳芳律师|法行宝
2025-12-30 合同纠纷

核心结论:投标方放弃投标后,居间费的处理需根据居间合同约定、居间人实际履约情况及法律规定综合判断,具体分以下三种情形处理:

  1. 若合同明确约定“以促成合同成立为支付条件”且未成立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居间人报酬请求权以促成合同成立为前提。若合同明确约定“仅在投标方中标后支付居间费”,而投标方放弃投标导致未中标,居间人无权主张费用,已收取的应退还。
    例外情形:若居间人能证明其已实际履行主要义务(如提供关键信息、协调谈判等),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主张必要费用补偿,但需举证实际支出。

  2. 若合同约定“以提供服务为支付条件”且服务已完成
    若合同约定“居间人提供服务即支付费用”(如组织招标方与投标方对接、提供市场调研等),即使投标方放弃投标,居间人仍有权要求支付约定费用。
    关键点:需审查合同条款是否将“服务完成”与“投标结果”分离,若未明确挂钩,居间人可主张全额费用;若约定“中标后支付”,则适用第一种情形。

  3. 若居间人存在过错导致投标方放弃
    若居间人故意隐瞒重要信息(如招标方资质瑕疵、项目风险等)或违反诚信原则,导致投标方放弃投标,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居间人不仅无权主张费用,还需赔偿投标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如前期投入成本)。
    举证责任:投标方需证明居间人过错与放弃投标之间的因果关系。

实务建议:

  • 对居间人:签订合同时应明确费用支付条件(如“服务完成即支付”或“中标后支付”),并保留服务过程证据(如沟通记录、文件交接单等);
  • 对委托方:若因居间人过错放弃投标,需及时固定证据(如录音、书面通知等),并通过诉讼或仲裁主张权益。

如有具体合同条款或案件细节需分析,可直接向我提供材料,我将进一步结合法律条文与司法实践为您详细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