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问题,即遗嘱人已公证了居住权有限时间,七年后又立订告儿女书变更为居住权延长时间的情况,以下是我的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居住权的设立和变更都需要遵循法律的规定,并且通常需要通过书面形式来订立居住权合同,并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这是设立居住权的基本法律程序。
关于已公证的居住权有限时间:
- 公证是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但公证行为本身并不直接产生设立或变更居住权的法律效力。它只是强化了该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 如果遗嘱人之前已经通过公证设立了有限时间的居住权,那么这份公证只是证明了居住权设立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但居住权的期限和具体内容仍需依据居住权合同和登记情况来确定。
关于七年后立订告儿女书变更居住权延长时间:
- 遗嘱人如果想要变更居住权的期限,需要与相关权利人(如子女)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 变更居住权期限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新的居住权合同,并明确变更后的居住权期限和其他相关条款。
- 新的居住权合同需要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以确保变更后的居住权具有法律效力。
关于公证在变更居住权中的作用:
- 虽然公证不是设立或变更居住权的必要条件,但经过公证的协议在合法性和真实性上的效力会得到强化。
- 如果遗嘱人希望变更后的居住权合同具有更强的法律效力,可以考虑将新的居住权合同进行公证。
实际操作建议:
- 遗嘱人应与子女进行充分沟通,明确变更居住权期限的意愿和原因。
- 双方应协商一致,并订立新的书面居住权合同,明确变更后的居住权期限和其他相关条款。
- 新的居住权合同应尽快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以确保变更后的居住权具有法律效力。
- 如果需要,可以考虑将新的居住权合同进行公证,以增强其合法性和真实性的效力。
综上所述,遗嘱人如果想要变更已公证的居住权期限,需要与相关权利人协商一致,并订立新的书面居住权合同,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如果需要,还可以考虑将新的居住权合同进行公证。希望这些解答能够帮助您更好地理解和处理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