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风险代理超出标的18%法院是否会支持的问题,结论需分情况讨论:
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这一规定为风险代理的收费上限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若您与律师事务所约定的风险代理费用虽超出标的的18%,但未超过30%,且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法院在审查时,通常会认为该约定有效,并予以支持。
举例说明:假设您与律师事务所约定,若案件胜诉,您需支付标的额的25%作为风险代理费。这一比例虽高于您提到的18%,但仍在法律允许的30%范围内。若案件胜诉,且双方对费用无争议,法院一般会支持该约定。
若您与律师事务所约定的风险代理费用超过了法律规定的30%上限,或者该约定存在显失公平、欺诈等情形,那么法院在审查时,可能会认定该约定无效或部分无效,从而不支持超出部分的费用。
举例说明:假设您与律师事务所约定,若案件胜诉,您需支付标的额的40%作为风险代理费。这一比例明显超过了法律规定的30%上限。若案件胜诉后,您对该费用提出异议,法院在审查时,很可能会认定该约定超出部分无效,不支持您支付超出30%的费用。
法律建议:
可能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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