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15条具体内容不在你提供的参考信息中,因此我无法直接引用该条款的原文。但基于你给出的参考信息,我可以为你概括并解释该规定中关于证据审查判断的一些核心原则和内容,这些原则和内容与第15条可能存在的上下文密切相关。
首先,该规定旨在确保死刑案件的办理依法、公正、准确、慎重,通过明确证据审查判断的标准和程序,来确保案件质量,既惩罚犯罪,也保障人权。
在证据审查判断方面,该规定强调了以下几点:
证据裁判原则:所有案件事实的认定都必须有相应的证据支持,没有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
程序法定原则: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收集、审查、核实和认定证据。
证明标准: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且要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这包括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证据之间及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无法合理解释的矛盾等。
疑罪从无原则:对于存在疑问的证据或事实,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具体到不同类型的证据,如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该规定都提出了详细的审查判断标准。例如,物证、书证必须来源明确,且需经过辨认、鉴定等程序确认其真实性和关联性;证人证言需在法庭上经过质证并查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被告人供述若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情况,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虽然我不能直接提供第15条的具体内容,但基于上述原则和内容,你可以推测第15条可能涉及到了某一类具体证据的审查判断标准,或者是对证据审查判断过程中某个特定方面的规定。无论如何,该规定的核心目的都是为了确保死刑案件的公正、准确和慎重处理。
如果你需要了解第15条的具体内容,建议查阅该规定的原文或相关法律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