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导致工程停工烂尾,违约责任由发包人承担。以下是对这一结论的详细解释: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对应原《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这意味着,如果发包人未按时支付进度款,承包人有权停工。
- 《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也明确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违约责任的承担:
- 发包人因未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导致工程停工烂尾的,需向承包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同期贷款利率或合同约定计算)。
- 发包人还需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责任,包括赔偿承包人因停工而产生的窝工损失、工期延误费用等。
实际案例:
- 在实际案例中,如发包人迟延支付进度款导致停工,法院会判决发包人支付工程款本金、逾期利息、违约金以及实际发生的停工损失等。
综上所述,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导致工程停工烂尾时,违约责任明确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可以依法要求发包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赔偿损失,并有权顺延工程日期。如有进一步的法律问题或需要具体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