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审讯人员在审讯中对嫌疑人进行诱供和逼供是否属于非法取证-万继德律师|法行宝
2025-12-27 刑事辩护

公安审讯人员在审讯中对嫌疑人进行诱供和逼供,确实属于非法取证。以下是从多个角度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法律定义与规定

  1. 非法取证的定义: 非法取证通常指的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违反法定程序,采用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行为。

  2. 相关法律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 该法条明确禁止了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行为,这直接表明了诱供和逼供属于非法取证。

二、诱供和逼供的非法性

  1. 诱供: 诱供是指侦查人员通过许诺某种好处或利益,诱导犯罪嫌疑人作出有罪供述。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定程序,而且可能损害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因此,诱供被明确禁止。

  2. 逼供: 逼供则是指侦查人员通过刑讯逼供、体罚、虐待等手段,强迫犯罪嫌疑人作出有罪供述。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是法律所严厉打击的非法取证行为。

三、非法取证的后果

  1. 证据排除: 根据法律规定,采用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这意味着,如果审讯人员通过诱供或逼供获取的证据,在法庭上将被视为无效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2. 法律责任: 审讯人员如果采用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仅可能导致证据被排除,还可能面临法律责任。根据情节轻重,审讯人员可能受到行政处分、纪律处分,甚至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实际案例与启示

在实际案例中,已经有多起因审讯人员采用诱供或逼供手段而导致的冤假错案被纠正。这些案例不仅给犯罪嫌疑人带来了极大的痛苦和损失,也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因此,我们必须坚决反对和打击任何形式的非法取证行为。

五、建议与措施

  1. 加强监督: 应加强对审讯过程的监督,确保审讯人员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不得采用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同时,应建立健全的投诉和举报机制,鼓励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辩护人等及时举报非法取证行为。

  2. 提高法律意识: 应加强对审讯人员的法律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职业素养。只有审讯人员充分认识到非法取证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才能自觉遵守法律规定,依法履行职责。

  3. 完善制度保障: 应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保障,如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具体实施机制、完善审讯过程的录音录像制度等。这些制度保障有助于确保审讯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防止非法取证行为的发生。

综上所述,公安审讯人员在审讯中对嫌疑人进行诱供和逼供确实属于非法取证。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而且可能损害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因此,我们必须坚决反对和打击任何形式的非法取证行为,确保刑事诉讼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如果您或您身边的人遇到类似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