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人员存在刑讯逼供行为后,不能继续办理该案件。以下是对这一结论的详细分析:
一. 刑讯逼供的违法性
刑讯逼供的定义:刑讯逼供是指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含纪检、监察等)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乃至精神刑等残酷的方式折磨被讯问人的肉体或精神,以获取其供述的一种极恶劣的刑事司法审讯方法。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违反了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法律禁止: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禁止刑讯逼供,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此外,《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也强调,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时,必须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二. 刑讯逼供的法律后果
对办案人员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若导致受害人人身伤害升级至伤残或死亡,则依据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加重处罚。
调离岗位与回避制度:当办案人员被确定为刑讯逼供的行为并接受处罚后,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性和避免利益冲突,该办案人员需要调离原来的岗位,并且不可能再继续办理该案件。这是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所要求的,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
三. 刑讯逼供证据的处理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我国法律明确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这意味着,一旦查实存在刑讯逼供行为,相关证据将无法作为定案依据进入审判程序。
对案件审理的影响:刑讯逼供证据的排除将直接影响案件的审理结果。如果关键证据因刑讯逼供而被排除,可能导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进而影响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
综上所述,办案人员存在刑讯逼供行为后,不能继续办理该案件。这是基于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对办案人员的处罚措施、回避制度以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多方面因素的综合考量。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