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结论:试用期做了3天受工伤,工资计算需结合工伤待遇相关规定及实际工作天数,具体如下:
工资计算基数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工伤职工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计算)。若您仅工作3天,尚未形成完整月工资记录,实践中可能以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工资标准或同岗位同工种工资水平作为计算基数。若双方未明确约定,可参考单位相同岗位员工的平均工资或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以较高者为准)。
停工留薪期工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即医疗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单位按月支付。您虽仅工作3天,但停工留薪期工资应按实际工作天数对应的月工资标准折算。例如:若约定试用期月工资为3000元,则3天工资为3000÷21.75×3≈414元(21.75为法定月计薪天数),停工留薪期工资按此标准延续发放。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若构成伤残)
若经劳动能力鉴定构成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本人工资为基数计算(如十级伤残为7个月本人工资)。此时“本人工资”的确定仍需参考上述第1点,若工作天数过短,可能以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保底基数。
行动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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