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一二审阶段提交行政起诉状,再审阶段提交行政赔偿申请书,这种做法在特定情形下可行,但需严格符合法定条件与程序要求,以下分情况详细说明:
- 若一二审阶段未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再审阶段可依法提出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若当事人在行政诉讼的一审、二审程序中均未提出行政赔偿请求,但在判决生效后发现行政行为造成损害,且符合再审条件(如原判决存在法定错误),可在申请再审时一并提交《行政赔偿申请书》。此时需注意:
- 再审条件:需证明原判决存在《行政诉讼法》第91条规定的情形(如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等),且赔偿请求与原行政行为直接相关;
- 程序衔接:需在再审申请书中明确提出赔偿请求,并附相关证据(如损害结果证明、因果关系证明等),法院将一并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赔偿问题。
- 若一二审阶段已提出赔偿请求但被驳回,再审阶段需谨慎处理
若当事人在原审中已提出赔偿请求,但法院未支持或未予审理,再审阶段能否重新提出需分情况:
- 若原审未审理赔偿请求:如一审未审理且二审未纠正,再审可主张“遗漏诉讼请求”,要求法院一并审理赔偿问题;
- 若原审已审理并驳回:再审需以“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或“新证据证明赔偿请求成立”为由申请,否则可能被认定为重复主张。
- 程序衔接的关键:再审申请书的撰写要求
无论何种情形,再审阶段提交的《行政赔偿申请书》需与《再审申请书》结合,重点说明:
- 原行政行为的违法性(与原审判决的关联性);
- 损害结果与行政行为的因果关系;
- 赔偿金额的计算依据及证据清单。
若未严格符合法定形式,法院可能不予受理或要求补正。
建议:行政再审与赔偿程序涉及复杂法律适用问题,建议根据具体案情准备完整证据链,并提前梳理原审判决的争议焦点。若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我将结合您的案件细节提供针对性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