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要自愿赠养(即收养)孩子,在中国境内必须按照《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合法的收养手续。以下是详细的步骤和所需材料:
一、确定收养登记机关
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办理地点根据被收养人的不同情况有所区别:
二、准备并提交材料
收养关系当事人(收养人、送养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
收养人应提交的材料:
若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还需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若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还需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送养人应提交的材料:
根据送养人的不同情况(如社会福利机构、监护人、生父母等),还需提交相应的额外证明材料,如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声明等。
三、审查与登记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民法典》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四、后续手续
收养关系成立后,需要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或者迁移手续的,由收养人持收养登记证到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请注意,收养关系必须基于自愿和合法的原则,且应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在收养过程中,如有任何弄虚作假或骗取收养登记的行为,收养关系将无效,并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