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被告不肯指定监护人,原告是否有权起诉”的问题,我们可以从法律角度进行详细解答。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当对监护人的确定存在争议时,应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来指定监护人。如果有关当事人对这一指定不服,他们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此外,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指定监护人。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在监护人确定有争议时,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寻求解决方案。
接下来,我们结合一个具体的指导性案例来进一步说明。在指导性案例228号“张某诉李某、刘某监护权纠纷案”中,张某与李某是夫妻,双方分居期间,李某及其母亲刘某擅自带走了他们的未成年子女,并拒绝让张某探望。张某因此以监护权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李某、刘某将孩子送回,并由自己继续行使监护权。最终,法院判决孩子暂由张某直接抚养,并明确了李某的探望权及张某的协助配合义务。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当被告(如李某、刘某)不肯按照法定程序指定监护人,或者擅自变更监护人,从而侵害了原告(如张某)的监护权时,原告是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会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来作出公正的判决。
综上所述,如果被告不肯指定监护人,原告确实有权起诉。原告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或者以监护权纠纷为由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处理此类纠纷时,法院会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来指定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