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没有职务之便可以定罪吗-徐明良律师|法行宝
2025-12-24 刑事辩护

受贿罪的成立,原则上必须具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一核心要件,若没有职务之便,一般难以直接定受贿罪,但存在特殊情形需结合具体案情分析。以下从不同角度详细阐述:

一、受贿罪的基本构成要件与“职务之便”的必要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其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受贿罪成立的必备要件之一。这指的是行为人基于职务而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或者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举例说明:某国家工作人员甲,负责审批某企业的项目申请。该企业为了顺利通过审批,向甲行贿。甲利用自己审批项目的职务便利,收受了企业的财物,并为其谋取了利益。在此案例中,甲的行为就构成了受贿罪,因为他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

二、没有“职务之便”的特殊情形分析

虽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受贿罪的基本构成要件,但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即使行为人没有直接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也可能构成受贿罪或相关犯罪。这主要涉及到以下几种情况:

  1. 斡旋受贿(间接利用职务便利):

    •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 举例:某国家工作人员乙,虽然不直接负责某项目的审批,但他利用自己与审批部门负责人的关系,通过该负责人为请托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并收受了请托人的财物。在此情况下,乙的行为就构成了斡旋受贿,仍然以受贿罪论处。
  2. 共同犯罪中的受贿行为:

    • 如果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共谋,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共同收受请托人财物,那么行为人也可能构成受贿罪的共犯。
    • 举例:丙与国家工作人员丁共谋,由丁利用职务便利为某企业谋取利益,丙则负责与企业沟通并收受财物。在此情况下,丙和丁都可能构成受贿罪的共犯。
  3.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 如果行为人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且数额较大,那么可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但此罪与受贿罪在主体上有所不同,且通常不涉及“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
    • 举例:某公司员工戊,利用自己负责公司采购的职务便利,向供应商索取回扣。戊的行为就可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三、没有“职务之便”时的一般法律后果

如果行为人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也没有上述特殊情形的存在,那么一般难以直接定受贿罪。此时,如果行为人收受了他人财物,但并未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谋取的利益是合法的,那么可能不构成犯罪,或者构成其他非犯罪性的违法行为(如违反廉洁纪律等)。

总结与建议:受贿罪的成立原则上必须具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一核心要件。但在特殊情形下,如斡旋受贿、共同犯罪中的受贿行为等,即使没有直接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也可能构成受贿罪或相关犯罪。因此,在具体案件中,需要结合案情和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分析。如果您或您身边的人涉及此类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