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撰写延期申请时,应明确区分并合理表述实际工期与日历工期,具体采用哪种表述取决于申请的核心诉求与合同约定,以下分情况说明:
若申请旨在反映因非自身原因导致的有效工作时间延长,应重点阐述实际工期
实际工期指扣除不可抗力、甲方责任等停工时间后的有效施工周期。例如:因连续暴雨导致停工10天,原合同工期30天,实际仅完成20天有效施工。此时申请延期应说明:”因不可抗力导致实际工期延误10天,现申请将合同工期顺延至40天(30天原工期+10天实际延误)”。此表述符合《民法典》第590条关于不可抗力免责的规定,能精准体现责任划分。
若申请需体现项目整体时间跨度变化,应采用日历工期
日历工期指从开工日至竣工日的自然日总数,包含所有停工时间。例如:合同约定日历工期90天,因甲方供应材料延迟导致停工15天,现申请将竣工日从第90天顺延至第105天。此时应明确:”根据合同第X条,因甲方原因导致日历工期延误15天,现申请将竣工日期变更为XX年XX月XX日”。此表述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7.5.1条关于工期顺延的约定。
合同有特别约定时,优先遵循合同术语
若合同已明确定义”工期”为实际工期或日历工期(如:”工期指自开工令下达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的日历天数”),则必须严格按合同术语表述。例如合同采用日历工期定义,即使实际施工仅用80天,但因停工导致总日历天数达100天,仍应申请顺延20天日历工期。
实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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