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具体分析如下:
立法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其中,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农村土地承包法》作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本法律,其制定主体为全国人大常委会。
立法程序
该法的制定需经过法律草案提出、审议、表决通过及公布等法定程序。例如,2002年6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初次审议《农村土地承包法(草案)》,后经三次审议并于2002年8月29日表决通过,同年12月28日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公布施行。
法律层级
《农村土地承包法》属于法律范畴,效力层级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部门规章。其制定主体为国家级立法机关,体现了国家对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顶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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