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局非要按和解协议执行怎么办-杨娟律师|法行宝
2025-12-24 行政纠纷

若您认为执行局按和解协议执行存在错误或不合理,您有权提出异议,具体可分以下情况处理:

  1. 和解协议存在无效或可撤销情形
    若和解协议存在《民法典》规定的无效情形(如恶意串通损害他人权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或存在可撤销情形(如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您可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要求裁定不予执行或撤销和解协议。此时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协议存在上述问题,例如录音、聊天记录、第三方证人证言等。

  2. 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或部分履行
    若您已按协议履行完毕义务,但对方仍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您可主张“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的抗辩,要求执行局终结原执行程序。若仅部分履行,您可与对方协商补充协议,或就剩余部分重新达成执行方案;若协商不成,对方可能申请恢复原判决执行,但您已履行的部分可依法扣除。

  3. 执行局未按法定程序审查和解协议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执行局在受理和解协议时需审查其真实性、合法性及自愿性。若您认为执行局未履行审查义务(如未核实协议签署过程、未询问双方意见等),可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监督,或通过执行异议之诉主张权利。

行动建议:

  • 第一步:收集证据 整理和解协议文本、履行凭证(如转账记录、收条)、沟通记录等,证明协议内容或履行情况。
  • 第二步:提交书面异议 向执行局提交《执行异议申请书》,明确异议理由及请求(如撤销执行、终止执行等),并附证据材料。
  • 第三步:跟进程序 执行局需在收到异议后15日内审查并作出裁定;若不服裁定,可在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注意事项:

  • 执行和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并非“一签定终身”。若协议存在瑕疵或履行争议,您仍有权通过法律途径救济。
  • 异议期间原则上不停止执行,但您可申请提供担保要求暂缓执行,避免财产被不当处置。

如有进一步疑问或需协助起草异议文书,可直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具体案情为您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