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代管员自己指定出纳员是否合法”的问题,这主要涉及到单位任用(聘用)会计人员的规定和程序。以下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给出的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根据《会计人员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单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结合会计工作需要,自主任用(聘用)会计人员。这意味着,单位在任用(聘用)会计人员,包括出纳员时,有一定的自主权,但这种自主权必须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行使。
进一步地,虽然单位有自主任用(聘用)会计人员的权利,但这种任用(聘用)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且应当确保所任用(聘用)的会计人员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这通常意味着,单位在任用(聘用)出纳员时,不能仅凭代管员的个人意愿或指定,而应当通过一定的程序和标准来选拔和任用。
此外,如果代管员在指定出纳员的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如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等,那么这种指定行为显然是不合法的。在这种情况下,不仅可能损害单位的利益,还可能对会计工作的正常进行造成不良影响。
综上所述,代管员自己指定出纳员的行为,如果未经单位正式程序、未遵循公平公正原则,或者指定的出纳员不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那么这种行为是不合法的。单位在任用(聘用)会计人员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确保会计工作的正常进行和单位利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