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唯一住房损害夫妻另一方的权益提出异议怎么写-王慧敏律师|法行宝
2025-12-23 婚姻家庭

针对执行唯一住房损害夫妻另一方权益提出异议,可按照以下要点撰写异议申请书,核心结论前置如下:

  1. 明确异议主体与请求
    需在异议申请书中首段写明申请人(即权益受损的夫妻另一方)的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并明确提出“请求停止对XX房产(具体地址、产权证号)的执行措施”的核心诉求。例如:“申请人作为被执行人XX的配偶,因贵院拟拍卖的XX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且为唯一住房,现依法提出执行异议。”

  2. 事实与理由需包含三方面核心内容

    • 房产性质与共有权证明:
      需提供房产证、购房合同、贷款记录等证据,证明该房产虽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婚后购买、共同还贷等)。若房产为婚前购买但婚后共同还贷,需明确还贷部分及增值部分的夫妻共有属性。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约定外)为共同财产;第1063条对个人财产的例外情形(如婚前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一方的财产)需排除。

    • 唯一住房的必要性证明:
      需提供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家庭住房情况查询证明》,证明该房产为夫妻及未成年子女在当地唯一住房。若因特殊原因(如子女上学、医疗需求)需保留该住房,需附相关证明(如学校录取通知书、医院诊断证明等)。
      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唯一住房需满足“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条件,且申请执行人需按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提供临时住房,或从房屋变价款中扣除5-8年租金。

    • 权益受损的关联性说明:
      需明确执行行为(如拍卖、查封)将直接导致申请人丧失唯一居住场所,且未获得合理补偿或安置方案。若申请人对房产份额有特殊约定(如婚内财产协议),需提供书面协议证明其权益比例。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303条,共有人对共有财产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请求分割;但执行程序中需优先保障基本居住权,再处理财产分割问题。

  3. 证据清单与法律依据的完整附注
    需在异议申请书末尾附上证据清单(如房产证、结婚证、住房查询证明、还贷记录等),并引用具体法律条文(如上述《民法典》及司法解释条款),增强申请的合法性与说服力。

补充说明:若异议被驳回,可在收到裁定书后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通过诉讼程序进一步主张权利。建议根据具体案情调整申请书内容,必要时可委托律师协助起草或审查。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