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玩耍追逐过程中撞倒人导致对方摔倒骨折的责任判定,需结合具体场景和法律规定综合分析,核心结论需分情况讨论:
1. 若双方均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监护人责任:根据《民法典》第118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责任。
例如:两个8岁儿童追逐时撞倒对方,双方监护人均需根据过错程度(如是否在场监管、是否提醒注意安全等)承担相应责任。若一方监护人未在场,可能承担更大责任。
- 学校/教育机构责任:若事故发生在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根据《民法典》第1199-1200条,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如未及时制止危险行为、未设置安全设施等),需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例如:学校组织活动时,教师未制止学生追逐打闹导致受伤,学校可能需承担部分责任。
2. 若双方均为成年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过错责任原则: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需结合双方行为判断过错比例:
- 追逐方责任:若追逐行为本身存在危险性(如在狭窄通道、楼梯间追逐),或明知对方可能受伤仍故意碰撞,需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
- 被撞方责任:若被撞方存在过错(如突然转身、故意挑衅等),可能减轻追逐方责任。
例如:甲在空旷场地正常行走,乙突然高速追逐撞倒甲,乙全责;若甲故意停在乙必经路上导致碰撞,甲可能承担部分责任。
- 公平责任原则:若双方均无过错(如意外碰撞),根据《民法典》第1186条,可由双方分担损失,但实践中适用较少,需严格证明“均无过错”。
3. 特殊场景补充
- 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若事故发生在商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地面湿滑未警示、设施损坏未维修等),需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承担补充责任。
例如:商场地面有油渍未清理,甲追逐时滑倒撞伤乙,商场可能需承担部分责任。
- 故意或重大过失:若追逐方存在故意伤害或重大过失(如持械追逐、明知对方有疾病仍碰撞),可能涉及刑事责任(如故意伤害罪)或行政处罚,同时需承担民事赔偿。
行动建议
- 收集证据:立即固定现场照片、视频、证人证言等,证明事故发生经过及双方行为。
- 协商调解:优先通过协商或第三方调解(如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降低维权成本。
- 诉讼准备:若协商无果,可向法院起诉,需准备医疗记录、费用清单、责任认定材料等证据。
如有具体场景或证据细节,可进一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实际情况为您详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