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追诉对象是-张明珠律师|法行宝
2025-12-23 劳动纠纷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追诉对象主要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两类。以下是对这两类追诉对象的详细分析:

一、自然人追诉对象

  1. 一般要求:

    • 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 通常为雇主、用人单位的实际控制人、负责人等,这些人员对支付劳动者报酬负有直接责任。
  2. 特定身份:

    •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企业实际控制人等,即使非法定代表人,但实际掌控企业经营和财务,对支付劳动者报酬有决定权的人员,也可能成为追诉对象。

举例:个体工商户张某,作为经营者,通过转移资金逃避支付30名工人近三个月的工资,累计达8万余元,且在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责令支付后仍未支付。在此案例中,张某作为自然人,因其故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成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追诉对象。

二、单位追诉对象

  1. 单位范围:

    • 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机构。这些单位作为合法注册的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负有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
  2. 支付义务:

    • 单位需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若单位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或采取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且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将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3. 法律责任:

    • 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关于自然人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规定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通常是在单位中对支付劳动报酬事宜有决策权、指挥权的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积极实施拒不支付行为的人员。

举例:某工厂老板李某作为单位(工厂)的实际控制人,通过转移工厂设备、资金等方式,逃避支付50名工人近半年的工资,累计达20万元。在劳动监察部门责令其支付后,李某仍拒不支付。在此案例中,工厂作为单位,因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成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追诉对象;同时,李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追诉对象的认定标准

  1. 行为方式:

    •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 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2. 数额标准:

    • 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 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较大”。
  3. 前置条件:

    • 经政府有关部门(如劳动监察大队)责令支付仍不支付,这是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必备条件。

法律建议:

  • 劳动者:在遇到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时,应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按时足额支付工资,避免法律风险。若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应及时与劳动者沟通并说明情况,寻求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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