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选择性采证的法律依据-李剑敏律师|法行宝
2025-12-23 行政纠纷

行政诉讼中法院并非选择性采证,而是应当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但存在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和采信标准问题,其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这些证据种类为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审查判断证据提供了基础框架。
    • 该法第三十四条进一步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若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然而,若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同时,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这一规定明确了行政诉讼中证据的提供责任和补充规则,但并未赋予法院选择性采证的权利,而是要求法院在审查证据时,需考虑证据的提供情况和合法性。
    • 此外,该法第四十三条还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对未采纳的证据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这一条款直接规定了法院在审查证据时应遵循的原则,即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并对未采纳的证据说明理由,同时排除了非法证据的使用。
  2. 证据审查判断和采信的标准:

    • 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和采信并非随意进行,而是遵循一定的标准。这些标准包括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关联性要求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逻辑上的联系;合法性要求证据的收集、提供和审查判断过程符合法定程序;真实性则要求证据所反映的内容是客观存在的。
    • 法院在审查证据时,会综合考虑这些标准,对证据进行逐一审查判断。对于符合标准的证据,法院会予以采信;对于不符合标准的证据,法院则会排除在外。这一过程并非选择性采证,而是基于法律规定的标准进行的客观判断。
  3. 实践中的特殊情况处理:

    • 在实践中,有时会出现证据数量庞大或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情况。这时,法院需要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例如,在证据数量庞大的情况下,法院可能会根据证据的证明力大小、证据之间的关联性等因素,对证据进行筛选和排序,以便更高效地审查判断。但这并不意味着法院在选择性采证,而是在遵循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运用合理的方法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
    • 另外,若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这一规定也体现了法院在审查证据时的灵活性和公正性,但同样并非选择性采证。

总结与建议: 行政诉讼中,法院并非选择性采证,而是应当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并遵循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的标准进行审查判断。若您在行政诉讼中遇到证据审查判断方面的问题,如认为法院未依法审查证据或错误采信证据等,建议及时向我咨询,以便我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