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中介居间合同到期后不续签 中介权力义务-李珺律师|法行宝
2025-12-22 房产纠纷

房屋中介居间合同到期不续签后,中介的权力义务核心结论如下:

  1. 中介的权力终止
    居间合同到期且未续签时,中介的核心权力即终止,具体表现为:

    • 不再享有报酬请求权:若合同明确约定报酬支付条件(如促成交易后支付),合同到期后中介未促成交易的,买方/卖方无需支付佣金;若已促成交易但合同未约定后续服务报酬,中介亦无权主张额外费用。
    • 无权继续以合同名义开展活动:中介不得以“代为办理过户”“协助签约”等名义收取费用,否则可能构成无权代理或欺诈。
  2. 中介的义务变化
    合同终止后,中介的义务从主动促成交易转变为消极不作为义务,具体包括:

    • 保密义务持续存在:中介仍需对合同履行期间知悉的买卖双方个人信息、交易价格等保密,泄露可能承担侵权责任(如赔偿损失、赔礼道歉)。
    • 不得干扰交易:中介不得通过散布虚假信息、恶意抬高价格等方式阻碍买卖双方自行成交,否则可能被要求赔偿实际损失。
    • 返还剩余资料义务:若中介持有买卖双方的房产证、身份证等原件,应在合同终止后合理期限内返还,逾期可能涉及侵占责任。
  3. 特殊情形下的例外

    • 合同续签前的“过渡期”:若合同到期后买卖双方仍通过原中介沟通,但未签订新合同,此时中介的行为性质可能被认定为“好意施惠”或“新居间合同的要约邀请”,需结合具体行为判断是否构成新合同关系。
    • 中介已履行主要义务但未获报酬:若合同到期前中介已带看房屋、协助谈判等,但因合同到期未促成交易,买卖双方自愿给予“辛苦费”的,法律不禁止,但中介无权强制要求。

建议:若您是买卖双方,合同到期后若需继续通过中介交易,建议签订书面续签协议;若您是中介,需明确告知客户合同终止后的服务范围,避免纠纷。如有具体案例,可直接向我咨询细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