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受刑事责任后,并不一定会被“双开”(即开除党籍和开除公职),而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及法律法规进行综合判断。以下从开除党籍和开除公职两个角度,为您详细分析:
一、开除党籍的情况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党员犯罪在以下情形下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故意犯罪: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剥夺政治权利: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也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过失犯罪: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同样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于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党员,一般应当开除党籍。但存在个别情况可以不开除党籍,这需要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二、开除公职的情况
关于开除公职,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相关规定:
- 故意犯罪:公职人员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予以开除。
- 过失犯罪: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予以开除。若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予以开除;但案件情况特殊,予以撤职更为适当的,可以不予开除,不过应当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
- 其他情况:公职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予以撤职;若造成不良影响的,则予以开除。
综合分析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公职人员受到刑事责任后是否会被“双开”,并非一概而论。它取决于公职人员的犯罪性质(是故意还是过失)、刑罚种类及轻重、是否剥夺政治权利等多方面因素。因此,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必须严格遵循法律程序,确保处理的公正性、合理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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