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楼宇物业选聘方案原则上必须经业主大会通过,但存在例外情形。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 从法律规定角度
-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第十二条规定,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 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属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所以一般情况下需要召开业主大会,并且要满足相应的表决比例要求,即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选聘方案才能通过。
- 从特殊情况角度
- 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此时不需要经过业主大会,因为业主大会尚未成立。不过,在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大会就有权决定是否继续聘用该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或者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
- 紧急情况下的临时选聘:如果遇到紧急情况,比如原物业服务企业突然撤离,导致楼宇的物业管理陷入混乱,影响业主的正常生活和楼宇的安全等,为了保障楼宇的正常运转,业主委员会可以在一定权限内临时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应急管理。但这种临时选聘只是暂时的,后续还是需要按照正常程序召开业主大会,对选聘方案进行表决确定最终的物业服务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