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更换物业的选聘方案必须经过业主大会。具体分析如下: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278条及《物业管理条例》第11、12条,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属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必须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即“双三分之二参与+双过半同意”)。业主大会是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的法定机构,选聘方案作为重大事项,必须通过业主大会表决程序。
程序必要性
例外情形
建议:若小区需更换物业,应先由业委会起草选聘方案(含服务标准、收费、候选企业等),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若对流程有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操作细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