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逾期付款利息过低时,当事人可以请求调整,其法规依据及分析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该条款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在逾期付款的情境下,若合同约定的利息(可视为违约金的一种形式)显著低于实际损失(如资金占用成本、再融资成本等),受损方有权请求调整至合理水平。
公平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典》第六条(公平原则)及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为调整过低利息提供了间接依据。合同虽应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但若约定利息过低导致双方权利义务显著失衡,或违约方利用优势地位迫使对方接受不公平条款,法院可依据公平原则对利息进行调整,以维护交易公平与诚信。
司法实践中的“损失填补”原则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会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调整利息。例如,若逾期付款导致守约方产生融资利息、律师费等额外支出,且合同约定利息不足以覆盖这些损失,法院可能支持调整至合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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