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第90条和行政诉讼解释第118条的区别-靳海波律师|法行宝
2025-12-20 行政纠纷

《行政诉讼法》第90条与《行政诉讼解释》第118条(实际应为第91条,以下按正确条文分析)的主要区别在于它们的法律性质、内容侧重点以及适用场景不同。以下是对这两条法律规定的详细解释:

一、法律性质与来源

  1. 《行政诉讼法》第90条:

    • 性质: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的一条基本法律条款,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
    • 来源: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是行政诉讼领域的基本法律规范。
  2. 《行政诉讼解释》第91条:

    • 性质: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法》的适用问题作出的司法解释,用于指导法院在具体案件中的法律适用。
    • 来源: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旨在细化、补充或解释《行政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

二、内容侧重点

  1. 《行政诉讼法》第90条:

    • 侧重点:该条款主要规定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即当法院的判决、裁定存在特定错误时,当事人有权申请再审。
    • 具体内容:包括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确有错误、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或伪造、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遗漏诉讼请求、据以作出原判决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等八种情形。
  2. 《行政诉讼解释》第91条:

    • 侧重点:该条款主要规定了原告或第三人申请法院责令行政机关提交证据的权利,以及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时的法律后果。
    • 具体内容:原告或第三人确有证据证明被告持有的证据对其有利时,可以在开庭审理前书面申请法院责令行政机关提交。若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法院可以推定原告或第三人基于该证据主张的事实成立。

三、适用场景

  1. 《行政诉讼法》第90条:

    • 适用场景:主要适用于当事人对法院的判决、裁定不服,认为存在法定再审情形时,向法院申请再审的场景。
  2. 《行政诉讼解释》第91条:

    • 适用场景:主要适用于行政诉讼中,原告或第三人认为被告持有对其有利的证据但拒不提交,从而申请法院责令行政机关提交证据的场景。

四、实际影响

  • 《行政诉讼法》第90条:为当事人提供了纠正错误裁判的法定途径,有助于保障司法公正和当事人合法权益。
  • 《行政诉讼解释》第91条:通过规定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证据的法律后果,有助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同时保护原告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举例说明:

  • 假设一个行政诉讼案件中,法院作出了对原告不利的判决。原告认为该判决存在事实认定错误,且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此时,原告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90条的规定,向法院申请再审。
  • 另一个行政诉讼案件中,原告认为被告(行政机关)持有对其有利的证据但拒不提交。此时,原告可以依据《行政诉讼解释》第91条的规定,在开庭审理前书面申请法院责令行政机关提交证据。若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法院可以推定原告基于该证据主张的事实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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