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物抵债主张履行旧债时,逾期利息的认定需结合具体情形,一般需考虑原债务是否约定利息、以物抵债协议是否明确利息处理方式等因素,以下分情况说明:
- 原债务有明确利息约定,且以物抵债协议未改变利息约定
- 若原债务在订立时就明确约定了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比如约定了具体的利率标准、计息时间节点等,在后续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时,双方并未对原债务的利息部分作出新的约定或者变更。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当以物抵债主张履行旧债时,逾期利息仍应按照原债务的约定来计算和认定。
- 例如,甲向乙借款10万元,约定年利率为10%,借款期限为一年,逾期利率上浮至15%。借款到期后甲未能还款,双方达成以物抵债协议,约定甲用其名下的一辆汽车抵偿该笔债务,但协议中未提及利息问题。此时,若甲仍未能按时履行以物抵债协议完成车辆交付等义务,乙主张逾期利息时,就应按照原债务约定的逾期利率15%来计算。
- 原债务有明确利息约定,但以物抵债协议对利息有新的约定
- 当原债务存在利息约定,而双方在签订以物抵债协议时,对利息的计算方式、利率标准、计息范围等作出了新的约定。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以物抵债协议中关于利息的新约定将取代原债务中的利息约定,成为认定逾期利息的依据。
- 比如,上述例子中,在签订以物抵债协议时,双方约定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不再按照原债务约定的逾期利率15%计算利息,而是改为按照年利率8%计算逾期利息。那么此后若出现逾期情况,就应按照新的年利率8%来认定逾期利息。
- 原债务未约定利息,以物抵债协议也未约定利息
- 若原债务在订立时就没有对利息作出任何约定,在后续签订以物抵债协议时,双方同样没有就利息问题进行约定。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当以物抵债主张履行旧债出现逾期时,一般视为没有利息约定,债权人主张逾期利息可能不会得到支持。不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债务人逾期履行债务,给债权人造成了损失,债权人可以主张债务人赔偿相应的损失,但这种损失赔偿与利息的性质有所不同。
- 例如,丙向丁借款5万元,未约定利息,借款到期后丙未还款,双方达成以物抵债协议,约定丙用一批货物抵偿债务,也未提及利息。若丙逾期未交付货物,丁主张逾期利息,由于没有约定,可能难以得到支持,但若丁能证明因丙逾期交付货物给自己造成了实际损失,如因货物未及时到位导致生产停滞产生的损失等,可要求丙赔偿。
- 以物抵债协议被认定无效或被撤销时
- 如果以物抵债协议因为存在欺诈、胁迫、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等法定情形而被认定无效,或者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原因被撤销。那么此时以物抵债协议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应恢复到以物抵债协议签订前的状态,即按照原债务的约定来处理。如果原债务有利息约定,那么逾期利息就按照原债务的约定认定;如果原债务无利息约定,则同样可能面临逾期利息难以得到支持,但可主张损失赔偿的情况。
- 例如,戊为了逃避对其他债权人的债务,与己签订以物抵债协议,将本应用于偿还其他债务的财产抵偿给己,该协议因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被认定无效。此时,戊与己之间就应恢复到原债务状态,若原债务有利息约定,就按原约定认定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