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签继续提供服务 物业公司有管辖权吗-郭艳秋律师|法行宝
2025-12-19 房产纠纷

结论前置: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签但物业公司继续提供服务的,物业公司仍然对小区具有一定的管理权,这种管理权来源于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不过,为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减少潜在纠纷,建议尽快续签书面合同。

一、事实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的形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及司法实践,当物业服务合同到期而双方未续签新合同,但物业公司继续提供服务且业主或业主委员会接受时,即构成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具体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这意味着,在合同到期后,如果双方没有明确表示终止服务关系,且物业公司继续提供服务,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也未提出异议,那么原物业服务合同将继续有效,只是服务期限变为不定期。

二、物业公司的管理权来源

在事实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存续期间,物业公司仍然有权按照原合同或合理标准对小区进行管理。这种管理权来源于双方实际行为形成的默示合同,即虽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通过实际行为表明了继续履行原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物业公司有权要求业主按照原合同或合理市场价格支付物业费,并有义务继续按照原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提供服务。

三、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 物业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 有权要求业主按照原合同或合理市场价格支付物业费。
    • 有义务继续按照原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提供服务,包括安保、保洁、绿化等。
    • 若业主拒绝支付物业费或阻碍服务,物业公司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2. 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 有义务按照原合同支付物业费。
    • 有权要求物业公司按约定提供服务,并可对服务质量问题提出改进要求。
    • 若物业公司违反约定,业主有权要求纠正或赔偿损失。

四、合同的终止与解除

  1. 终止: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事实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但需给予对方合理的通知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

  2. 解除:在一方严重违约时,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责任。例如,物业公司长期不履行服务义务或业主普遍恶意拖欠物业费等情况下,另一方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五、风险防范与处理建议

  1. 及时续签合同:为避免不确定性,双方应在原合同到期前积极沟通并协商续签事宜,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服务期限。

  2. 明确约定:建议在合同中预先规定,若合同到期后服务继续,则原合同条款仍适用,以减少争议。同时,可以就服务标准、费用调整等关键条款进行明确约定。

  3. 书面记录与沟通:对于服务内容、变更、费用支付等重要事项,应通过书面形式记录和确认,并保持有效沟通。这有助于在发生纠纷时提供证据支持。

  4. 保留证据:双方都应妥善保存与合同履行相关的证据,如物业费支付凭证、服务记录等,以备不时之需。

  5. 及时处理异议:若对服务内容或费用有异议,应及时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解决,避免纠纷升级。在协商过程中,可以寻求第三方调解或仲裁机构的帮助。

综上所述,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签但物业公司继续提供服务的,物业公司仍然对小区具有一定的管理权。不过,为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减少潜在纠纷,建议尽快续签书面合同并明确各项关键条款。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