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事变更原则适用的条件-唐永洪律师|法行宝
2025-12-16 合同纠纷

情势变更原则,作为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救济手段,其适用条件确实需要严格把控,以防止被滥用。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以及司法实践,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必须存在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这意味着合同成立后,发生了一些双方都无法预见、无法控制且无法归责于任何一方的事件。这些事件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战争等)、政策变化(如政府出台新的法律法规、政策调整等)以及市场价格的大幅波动等。这些事由的发生,是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前提条件。

其次,合同赖以订立的基础必须发生了动摇乃至丧失。合同的基础,通常指的是合同订立时双方所依据的客观情况或条件。当这些基础情况或条件因为上述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发生显著变化,甚至动摇或丧失时,就构成了情势变更的第二个条件。例如,原本基于某种市场价格签订的合同,如果市场价格发生了大幅波动,导致合同的基础价格条件不再成立,就可能构成合同基础的动摇或丧失。

最后,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将显失公平。这是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核心条件。当合同的基础发生动摇或丧失后,如果继续按照原合同履行,将会对一方当事人产生明显的不公平结果。这种不公平可能表现为一方当事人承担过重的义务、获得过少的利益,或者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严重失衡等。在这种情况下,为了衡平当事人的利益,应当允许双方对合同予以变更或解除。

综上所述,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包括:存在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合同赖以订立的基础发生了动摇乃至丧失、以及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将显失公平。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会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况,综合考量合同标的性质、相应情势发生的原因、与合同履行之间的关联关系等因素,来具体认定是否构成情势变更,并据此作出相应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