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赠与所附义务为养老送终,既可能构成附义务赠与,也可能构成遗赠扶养协议,具体取决于赠与合同的成立时间和赠与财产的性质。
1. 附义务赠与的角度
附义务赠与,是指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时,对受赠人附加一定的义务,受赠人接受赠与后,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在赠与所附义务为养老送终的情况下,如果赠与合同是在赠与人生前成立,且赠与的财产是赠与人现有的财产,那么这种赠与更倾向于被视为附义务赠与。受赠人需要按照赠与合同的约定,承担对赠与人的养老送终义务。如果受赠人不履行义务,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并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的财产。
2. 遗赠扶养协议的角度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订立的,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将自己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于其死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的协议。在赠与所附义务为养老送终的情况下,如果赠与合同实际上是在为遗赠扶养协议做准备,或者赠与的财产是赠与人死后才转移的财产(如房产、存款等,且通过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形式明确),那么这种赠与可能更倾向于被视为遗赠扶养协议的一部分。在这种情况下,扶养人(即受赠人)需要承担对遗赠人(即赠与人)的养老送终义务,并在遗赠人死后按照协议约定取得遗赠的财产。如果扶养人不履行义务,遗赠人有权解除协议,并可能不承担将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责任。
3. 区分的关键点
4. 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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