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侵权行为人对损害结果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内部则根据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分担责任。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共同侵权行为的定义与构成要件
共同侵权行为指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过失,共同实施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
- 主体复数性:涉及两个或更多加害人。
- 过错共同性:加害人之间存在共同的故意或过失。
- 结果同一性:多个加害行为导致一个不可分割的损害后果。
- 行为关联性:各行为人的行为相互结合形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共同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
二、对外责任(连带责任)
- 含义:共同侵权行为人需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即受害人有权要求任何一个或多个共同侵权行为人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每个共同侵权行为人均有义务赔偿受害人的全部损失,不论其在侵权行为中的具体作用大小。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 实例说明:如甲、乙、丙三人共同殴打丁,致其受伤产生10万元损失,丁可要求甲、乙、丙中任何一人或多人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若甲先进行了全额赔偿,那么甲有权向乙和丙追偿他们应承担的部分。
三、对内责任(责任分担)
- 含义:在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后,共同侵权行为人内部会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来分担赔偿责任。过错程度指行为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的主观故意或过失程度;原因力大小指各侵权行为对损害结果发生所起的作用大小。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 实例说明:如甲、乙共同侵权需承担10万元赔偿责任,经认定甲的原因力占70%,乙占30%,则甲应承担7万元,乙承担3万元。若甲已承担全部10万元,可向乙追偿3万元。
四、特殊情形下的责任承担
- 教唆、帮助侵权的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若教唆或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教唆者或帮助者单独承担侵权责任。
- 共同危险行为: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不能确定实际侵害人的,属共同危险行为,应承担连带责任。但能证明损害非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五、民事诉讼中的责任承担
- 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法院应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为共同被告。
- 放弃诉讼请求的后果: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部分不承担连带责任。
- 责任范围难以确定时的处理:若责任范围难以确定,法院会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综上所述,共同侵权行为人需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以确保受害人获得充分赔偿;同时,内部也会根据过错和原因力进行责任分配,以实现公平合理的责任承担。如果您有进一步的法律问题或需要更详细的法律建议,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