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案件中,如果案件不受理,通常会由负责受理的法院或行政机关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具体来说:
法院出具的不予受理裁定书:
- 如果行政案件提交到法院后,法院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会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并出具书面的《不予受理裁定书》。这是最直接且正式的证明文件,明确说明了案件不受理的原因和法律依据。
行政机关的书面回复:
- 在某些情况下,行政案件可能首先需要通过行政机关的某种前置程序(如行政复议)才能进入法院诉讼阶段。如果行政机关在前置程序中决定不予受理,也会出具书面的回复或决定,说明不予受理的具体理由和依据。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 除了上述正式的裁定或决定外,还可能存在其他形式的证明材料,如法院或行政机关的收件回执、邮寄凭证等,这些虽然不直接说明案件不受理,但可以作为案件提交后未得到受理的间接证据。
综上所述,行政案件不受案时,最直接且有效的证明是法院出具的不予受理裁定书或行政机关的书面回复。如果确实没有获得这些正式文件,但确实存在案件提交后未得到受理的情况,可以考虑通过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来佐证,并尽快咨询专业律师(如本人李肖峰,擅长行政纠纷等领域)以获取更具体的法律建议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