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二轮土地延包时,继子能否把名字写进承包确认本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若继子与继父母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家庭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其成员范围包括基于婚姻、血缘或抚养关系形成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若继子与继父母共同生活且形成事实抚养关系(如未成年继子由继父母实际抚养、继子女与继父母长期共同生活并履行赡养义务等),则继子属于该农户的家庭成员,有权以共同承包人身份在承包确认本中登记姓名。此时需提供户口簿、村委会证明、抚养关系证明(如抚养协议、证人证言等)作为依据。
若继子未与继父母形成事实抚养关系
若继子未与继父母共同生活,或虽共同生活但未形成经济依赖、生活照料等抚养事实(如成年继子独立生活、继子女未履行赡养义务等),则继子不属于该农户的家庭成员,无权直接要求在承包确认本中登记姓名。此时土地承包经营权仍归原农户成员所有,继子仅能通过继承(若原承包人死亡且符合继承条件)或流转(如转包、出租)等方式间接获得土地权益,但无法成为承包确认本的登记主体。
实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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