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煤矿主要负责人每个月带班不足5个怎么处罚”的问题,以下是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具体案例为您提供的详细解答:
首先,根据《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这是为了确保煤矿的安全生产,强化煤矿领导的安全责任意识和现场管理能力。
如果煤矿主要负责人未能按照这一规定执行,即每月带班下井不足5个,那么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具体来说,根据《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对于未按规定带班下井的煤矿领导,或者带班下井档案虚假的,将责令改正,并对该煤矿处以15万元的罚款。同时,对违反规定的煤矿主要负责人,将处以1万元的罚款。
这一处罚规定体现了对煤矿安全生产的高度重视和对违规行为的严厉打击。通过经济处罚,可以有效促使煤矿主要负责人增强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带班下井制度,确保煤矿的安全生产。
综上所述,如果煤矿主要负责人每个月带班不足5个,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因此,建议煤矿主要负责人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每月带班下井的次数达到要求,以保障煤矿的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