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认定被挂靠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主要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该条款明确规定:“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工伤保险条例》的兜底性规定
虽然《工伤保险条例》未直接规定挂靠关系中的责任主体,但其立法目的(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动者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与上述司法解释一致。劳动仲裁或法院在裁决时,会结合《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用人单位”的广义解释(包括实际用工主体和名义经营主体),进一步支持被挂靠单位承担责任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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