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认定被挂靠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法律依据-江宗珉律师|法行宝
2025-12-13 劳动纠纷

劳动仲裁认定被挂靠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主要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该条款明确规定:“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 核心逻辑:挂靠关系中,被挂靠单位允许个人以其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客观上形成了“名义经营主体”与“实际用工主体”的分离。为保障劳动者权益,法律直接将工伤保险责任赋予被挂靠单位,避免因挂靠人无资质或逃避责任导致劳动者无法获得救济。
    • 适用场景:例如,无资质的个人挂靠建筑公司承接工程,其雇佣的工人在施工中受伤,即使工人与挂靠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被挂靠单位仍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2. 《工伤保险条例》的兜底性规定
    虽然《工伤保险条例》未直接规定挂靠关系中的责任主体,但其立法目的(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动者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与上述司法解释一致。劳动仲裁或法院在裁决时,会结合《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用人单位”的广义解释(包括实际用工主体和名义经营主体),进一步支持被挂靠单位承担责任的结论。

实务建议:

  • 对劳动者而言,若因挂靠关系受伤,可同时主张挂靠人与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部分地区法院支持),但工伤保险责任原则上优先由被挂靠单位承担。
  • 对被挂靠单位而言,可通过合同约定挂靠人自行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此类内部约定不得对抗劳动者,仅可作为向挂靠人追偿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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