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中 价款是格式条款吗-苏湖城律师|法行宝
2025-12-11 房产纠纷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价款条款是否属于格式条款,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不能一概而论。以下分情况说明:

  1. 若价款条款由开发商预先拟定,未与购房者协商,且重复使用,则可能构成格式条款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若开发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将价款(如总价、单价、付款方式、付款时间等)以固定模板形式呈现,且未与购房者逐一协商,而是直接要求购房者接受,则该价款条款可能被认定为格式条款。此时,开发商需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否则购房者可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

  2. 若价款条款经双方协商确定,或购房者参与拟定,则不属于格式条款
    若购房者在签约过程中,与开发商就价款(如总价调整、付款方式变更等)进行实质性协商,并最终达成一致,或购房者自行提出修改价款条款的建议并被开发商接受,则该价款条款属于双方协商的结果,而非开发商单方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此时,该条款的效力不受格式条款规则的限制。

  3. 即使价款条款被认定为格式条款,也不必然无效,但需符合公平原则
    若价款条款被认定为格式条款,开发商需证明其未排除购房者主要权利、未加重购房者责任,且符合公平原则(《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例如,若开发商通过格式条款约定“购房者逾期付款需支付高额违约金,而开发商逾期交房仅需支付极低违约金”,则可能因显失公平而被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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