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后事没办钱退回来了属于什么性质-曲衍桥律师|法行宝
2025-12-11 刑事辩护

行贿后事没办成且钱被退回,该行为仍可能构成行贿罪,但具体性质需结合实际情况判断。以下从不同角度为你详细分析:

一、行贿罪的构成要件与行为定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的规定,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关键在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和“给予财物”两个要素。

  1.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这是行贿罪的主观要件,即行贿人具有通过行贿手段获取某种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这种不正当利益可以是物质性的,如金钱、财物等;也可以是非物质性的,如职位晋升、项目承揽等。

  2. 给予财物:这是行贿罪的客观要件,即行贿人实际向国家工作人员提供了财物。财物的形式可以多样,包括现金、物品、有价证券等。

在行贿后事没办成且钱被退回的情况下,虽然财物最终被退回,但行贿行为已经完成,即行贿人已经向国家工作人员提供了财物,且主观上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因此,该行为仍然可能构成行贿罪。不过,由于财物被退回,行贿人并未实际获得不正当利益,这可能在量刑时作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考虑。

二、不同情况下的具体分析

  1. 行贿未遂:如果行贿人在给予财物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如国家工作人员拒绝接受、财物被退回等)而未能实现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可以认定为行贿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 行贿既遂但财物退回:如果行贿人已经完成了给予财物的行为,且国家工作人员已经接受,但后来由于某种原因(如事情未办成、行贿人反悔等)将财物退回,这仍然构成行贿既遂。不过,由于财物被退回,行贿人并未实际获得不正当利益,这可能在量刑时作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3. 行贿与受贿的对应关系:行贿罪与受贿罪是对向犯,即行贿行为与受贿行为相互对应。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未接受财物或及时退回,且未为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则国家工作人员不构成受贿罪。但这并不影响行贿人行贿罪的成立。

三、法律建议

  1. 立即停止行贿行为:如果发现自己或他人正在实施行贿行为,应立即停止,并主动向相关部门报告,以减轻或避免法律责任。

  2. 积极配合调查:如果已经被立案侦查或起诉,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事实,提供相关证据,以便司法机关查明事实真相,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3. 寻求法律帮助: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建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作为专注于取保候审、律师会见领域的专业律师,我可以为你提供全面的法律咨询和辩护服务。

如果你有任何关于行贿罪或其他刑事案件的法律问题,都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你的具体情况为你提供详细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