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合同中是否可以约定其他解聘事由-陈美玲律师|法行宝
2025-12-09 合同纠纷

结论前置: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合同中,双方是可以约定其他解聘事由的,但这一约定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并且应确保约定的明确性和具体性。

一、法律背景与依据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一条款明确赋予了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在聘用合同中就解除合同事宜进行特别约定的权利。这种特别约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是合法有效的。

二、约定其他解聘事由的合法性

  1. 合法性原则:双方约定的解聘事由必须合法,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违背公序良俗。例如,不能约定因工作人员的性别、种族、宗教信仰等而解除合同,这些约定是无效的。

  2. 明确性与具体性:约定的解聘事由应尽可能明确、具体,以便在发生争议时能够准确判断双方的权利义务。模糊、笼统的约定可能导致争议的产生,甚至影响约定的法律效力。

三、约定其他解聘事由的实践应用

  1. 预告解除期限的特别约定:双方可以就预告解除期限进行特别约定,如约定更长的预告期或更短的预告期,但这一约定应合理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其他解除条件的约定:除了预告解除期限外,双方还可以就其他解除合同的条件进行约定,如工作人员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不胜任工作等。这些约定应明确具体,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注意事项与风险防范

  1.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在约定其他解聘事由时,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确保约定的合法性。

  2. 明确约定内容:约定应尽可能明确、具体,避免模糊、笼统的表述,以减少争议的产生。

  3. 保留相关证据: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应保留好与解除合同相关的证据,如书面通知、会议记录、邮件往来等,以便在发生争议时能够证明自己的主张。

五、案例分析

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薛某某与某学院人事争议案为例,法院认定“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为预告解除期限的特别约定,而非对能否解除聘用合同的约定。这一案例表明,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尊重双方在聘用合同中的特别约定,但也会严格审查约定的合法性和明确性。

六、总结与建议

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合同中,双方是可以约定其他解聘事由的。但这一约定必须合法、明确且具体。为了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建议在签订聘用合同时,双方应充分协商、明确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和程序,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严格遵守约定。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