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关于赔偿的规定主要涉及多个条款,具体赔偿情形及条款依据如下:
承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强迫流转的赔偿
- 条款依据:第五十七条。
- 具体内容:发包方若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 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 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
- 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
- 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
- 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
- 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 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 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赔偿
- 条款依据:第六十条。
- 具体内容: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若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土地经营权流转中的损害赔偿
- 条款依据:第六十四条。
- 具体内容:土地经营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若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同时,土地经营权人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当予以赔偿。此外,若受让方有上述违约行为,承包方可以依法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并要求受让方赔偿损失。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赔偿
- 条款依据:第六十五条。
- 具体内容: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变更、解除承包经营合同,干涉承包经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或者强迫、阻碍承包经营当事人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经营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