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提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下来以后,伙食费、护理费该向哪个单位要”的问题,以下是我的详细解答:
首先,关于护理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如果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这部分费用是由所在单位负责的。这里的“生活不能自理”一般可以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或医嘱来判断。如果您的工伤情况符合这一条件,且在停工留薪期内,那么您有权要求所在单位承担护理费。单位可以选择派人进行护理,也可以直接支付相应的护理费用给您。
其次,关于伙食费,虽然《工伤保险条例》中并未直接提及伙食费的具体支付单位,但通常情况下,工伤职工在住院治疗期间产生的伙食费,可以视为工伤医疗费用的一部分。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单位已经为您参加了工伤保险,那么这部分费用可能会由工伤保险基金来支付(具体支付方式和标准可能因地区而异,需要您咨询当地的工伤保险机构)。如果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那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这部分费用应由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和标准来支付。
综上所述,对于护理费,您可以直接向所在单位提出要求;对于伙食费,如果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您可以咨询当地的工伤保险机构了解支付方式和标准;如果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则您应向单位提出支付要求。希望这些解答能够帮助到您,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