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合同终止日期可以在签完解除协议后填写吗-陈思远律师|法行宝
2025-12-08 合同纠纷

聘用合同终止日期原则上应在合同签订时或通过合法程序提前确定,而非在签完解除协议后填写,但特定情况下存在例外。以下分情况详细说明:

  1. 常规情况下,终止日期应提前明确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聘用合同的终止日期属于合同核心条款,需在双方签订合同时或通过合法程序(如协商一致变更)提前确定。例如:

    • 固定期限合同:终止日期为合同约定的到期日;
    • 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合同:终止日期为任务完成日;
    • 无固定期限合同:终止条件需符合法定情形(如退休、解散等)。
      若在签订解除协议时才填写终止日期,可能因程序瑕疵导致协议效力争议,甚至被认定为未依法解除合同。
  2. 例外情形:事后填写终止日期的合法性
    若双方在签订解除协议时,通过协商一致且符合以下条件,事后填写终止日期可能被认可:

    • 明确约定:解除协议中已载明“终止日期以双方后续补充确认为准”,并附补充确认的流程;
    • 实际履行:双方已通过行为(如交接工作、停发工资等)实际履行了解除义务,仅需补填日期作为形式完善;
    • 不损害第三方权益:未涉及社保、经济补偿等需提前申报的法定事项。
      但此类操作风险较高,建议通过书面补充协议明确日期,避免口头约定。
  3. 风险提示与建议

    • 程序合规性:终止日期的确定需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6条(协商解除)、第40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等规定,否则可能构成违法解除,需支付赔偿金;
    • 证据留存:若需事后填写日期,务必保留双方确认的书面记录(如邮件、微信等),避免单方填写引发纠纷;
    • 优先选择:建议在签订解除协议时即明确终止日期,或通过《补充协议》单独约定,以降低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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