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前离职后不计发工资一般不合法,但需分情况讨论:
若劳动者已实际提供劳动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即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要劳动者实际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如入职培训、参与项目筹备等),用人单位即需按双方约定或同工同酬标准支付劳动报酬。若用人单位以“未正式入职”为由拒付工资,属于违法行为,劳动者可通过劳动监察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追讨。
若劳动者未实际提供劳动
特殊情形:试用期离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若劳动者已实际工作(包括试用期),用人单位必须支付试用期工资,且不得低于约定工资的80%或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
建议行动:
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细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