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是不是要收掉的-时亚晴律师|法行宝
2025-12-06 劳动纠纷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一般是不需要被收掉的,它应当由劳动者本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妥善保管。以下从几个方面进行详细说明:

一、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的性质与作用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是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劳动者的伤情或病情,依据相关标准作出的关于劳动者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的鉴定结论。这份通知书对于劳动者来说至关重要,它不仅是劳动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也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工伤赔偿等方面进行协商或诉讼的重要证据。

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的保管责任

  1. 劳动者本人保管:劳动者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后,应当妥善保管,以备不时之需。这是因为,在后续的工伤赔偿、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等过程中,这份通知书都可能作为重要的证据被使用。

  2. 委托代理人的保管:如果劳动者因故无法亲自保管,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如律师、亲属等)进行保管。但无论如何,都应当确保通知书的安全与完整,避免遗失或损坏。

三、关于“收掉”的误解与澄清

  1. 误解来源:有些劳动者可能担心,在工伤赔偿等过程中,用人单位或相关部门会要求收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这种担忧通常源于对流程的不了解或误解。

  2. 实际情况:实际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是劳动者的个人财产,用人单位或相关部门无权要求收走。在工伤赔偿等过程中,劳动者需要出示这份通知书作为证据,但并不意味着需要将其交给对方保管。

四、特殊情况下的处理

  1. 复查鉴定:如果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在收到结论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需要出示原鉴定结论通知书作为申请材料之一,但并不需要将其交给鉴定委员会保管。

  2. 诉讼过程: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工伤赔偿等方面发生争议,并诉诸法律途径解决,那么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将作为重要的证据在法庭上出示。但同样地,这并不意味着劳动者需要将其交给法院保管,而是可以在需要时出示原件或复印件。

建议:劳动者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后,应当妥善保管,并了解其性质与作用。如果遇到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