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以工程款抵房,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排除执行。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法律依据与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以工程款抵房的特殊性
在建设工程领域,以工程款抵房是一种常见的结算方式。当最高法院的生效调解书确认了这种抵房方式时,它实际上已经对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了法律上的确认和调整。因此,如果调解书明确规定了以工程款抵房的具体条款,并且这些条款符合上述排除执行的条件,那么该房产就有可能被排除在执行范围之外。
三、实际操作中的注意事项
四、可能的风险与应对
如果以工程款抵房的房产被错误地纳入了执行范围,买受人可以及时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并提供上述相关证据材料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如果执行法院裁定驳回异议,买受人还可以依法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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