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考验期内发现还有没有判决的罪行-万辉律师|法行宝
2025-12-05 刑事辩护

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还有没有判决的罪行,应当撤销假释,并依法实行数罪并罚。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释:

一、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

    •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与第七十一条:

    • 第七十条针对的是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情况,此时应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 第七十一条则针对的是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情况,此时应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

    •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具体规定如下:
      • 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二、具体处理方式

  1. 撤销假释:

    • 一旦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或者其在考验期限内又犯了新罪,都应当由法院裁定撤销假释。
  2. 对漏罪或新罪进行审判:

    • 司法机关会对新发现的漏罪或新犯的罪进行侦查、起诉和审判,依法作出判决,确定该罪应判处的刑罚。
  3. 数罪并罚:

    • 将前罪所判处的刑罚与漏罪或新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
    • 已经执行的刑期(包括在假释前实际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即“先并后减”或“先减后并”(根据具体情况适用不同原则)。

三、案例分析

  • 案例一:甲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执行6年后被假释。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甲在判决宣告前还犯有盗窃罪。经审理,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此时,应撤销甲的假释,将抢劫罪的10年与盗窃罪的5年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期(假设决定执行12年)。由于甲已经执行了6年,那么甲还需要继续执行剩余的6年刑期。
  • 案例二:乙因诈骗罪被判有期徒刑8年,执行4年后获假释。在假释考验期的第2年,乙又犯盗窃罪。此时,乙的假释将被撤销。其前罪诈骗罪未执行的刑期为4年,新犯的盗窃罪若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则按照“先减后并”原则,在4年以上7年以下酌情决定最终执行的刑期。

四、法律后果与建议

  • 法律后果:假释考验期内发现漏罪或新罪,将导致假释被撤销,并可能面临更长的刑期。这体现了法律对犯罪行为的零容忍态度,也维护了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司法的权威性。
  • 建议: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珍惜假释机会,积极改过自新。同时,司法机关也应加强对假释犯罪分子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假释制度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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