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在终本后,若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为500万但实缴为0,满足一定条件时,是可以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的。
分析说明:
法律依据: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条件分析:
-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这是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前提条件。在终本(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况下,通常意味着公司当前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因此这一条件往往已经满足。
- 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在本案例中,股东认缴出资额为500万,但实缴为0,显然未足额缴纳出资,符合这一条件。
追加程序:
- 申请执行人需要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公司章程、股东出资协议、验资报告(如有)、公司财务状况证明等,以证明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事实。
- 执行法院在收到申请后,会进行审查,并可能要求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公司)以及被追加的股东进行听证,以查明事实。
- 若执行法院认为申请有理有据,会作出裁定,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并要求其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法律后果:
- 一旦股东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其个人财产将可能被用于清偿公司债务,直至其未缴纳的出资额被完全清偿。
- 若股东拒不履行法院裁定,还可能面临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甚至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承担刑事责任。
特别提醒:
- 在实际操作中,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可能涉及复杂的法律程序和证据收集工作,因此建议申请执行人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进行。
- 股东若认为追加其为被执行人有误或存在其他合法理由,也可以依法提出异议或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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