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本后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是什么案由-何飞律师|法行宝
2025-10-30 公司事务

在案件终本后,若欲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其案由主要基于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或与公司财产混同等法定事由。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追加股东的法定事由

  1. 股东出资不实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 股东未按公司章程规定足额缴纳出资,或存在其他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如虚假出资、延迟出资等。
    • 在此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2. 股东抽逃出资:

    • 股东在公司成立后,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关联交易等方式将出资转出,损害公司权益,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3.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 股东滥用法人的独立地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如通过不正当手段转移公司财产、逃避债务等。
    • 特别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若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

二、追加股东的程序与证据

  1. 准备相关证据材料:

    • 包括公司章程、验资报告(若有)、银行转账记录等,以证明股东承诺的出资额与实际出资额之间的差距,或股东抽逃出资的事实。
    • 还需收集被执行人(股东)的身份信息、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终本裁定等,证明案件已进入终本程序,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
    • 针对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或财产混同的情形,需收集公司与股东之间的资金往来明细、共用账户的证据、财务核算不清晰的相关材料等。
  2. 撰写并提交追加申请书:

    • 明确阐述追加股东的具体事由,详细说明股东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事实,并明确表明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的诉求。
    • 将撰写好的追加股东申请书及证据材料一并提交给负责执行案件的法院执行部门。
  3. 参与听证(如有):

    • 在法院安排下,可能需要进行听证程序。作为申请方,应充分展示证据,说明追加股东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 对对方提出的质疑和反驳进行有力回应,争取让法院支持追加股东的申请。

三、法律后果与救济途径

  1. 若裁定追加:

    • 股东将在法律上对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责任。此时,需申请恢复执行程序,对股东财产进行执行。
  2. 若裁定驳回:

    • 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通过上诉、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等法律程序进行救济。
    • 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需按照一审、二审等程序继续寻求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可能性。

四、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等条款为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也对此类情形有所规定,如关于股东出资义务、抽逃出资、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等方面的规定。

综上所述,案件终本后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是一个严谨且复杂的法律过程。务必确保程序合法、证据充分,以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操作过程中,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指导,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