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事仲裁约定县级市仲裁委是否有效”的问题,结论是:该约定可能有效,也可能无效,具体取决于能否根据该约定确定唯一的仲裁机构。
有效的情况:
- 如果合同约定的县级市确实设有仲裁委员会,并且该仲裁委员会是唯一且明确的,那么该约定是有效的。因为《仲裁法》要求仲裁协议应当约定明确的仲裁机构,而在这种情况下,县级市仲裁委是明确且唯一的仲裁机构。
- 另一种情况是,虽然合同约定的县级市没有设立仲裁委员会,但根据《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的精神,如果合同约定的县级市所属的上一级市设有仲裁委员会,且该仲裁委员会是唯一且明确的,那么也可以认定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为该上一级市设立的仲裁委员会,此时约定同样有效。
无效的情况:
- 如果合同约定的县级市没有设立仲裁委员会,且上一级市也未设立仲裁委员会,或者上一级市设立有多个仲裁委员会,且当事人不能就选择其中一家仲裁委员会达成补充协议,那么根据《仲裁法》的规定,该仲裁协议因约定不明而无效。
- 另外,如果合同约定的县级市虽然设有仲裁委员会,但同时还存在其他仲裁委员会在该地设立分会等分支机构,且当事人不能明确证明其合意约定将争议提交给具体的某一家仲裁委员会,那么也可能因约定不明而导致仲裁协议无效。
综上所述,商事仲裁约定县级市仲裁委是否有效,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约定能够明确指向一个唯一的仲裁机构,那么该约定是有效的;如果约定不明,或者不能确定唯一的仲裁机构,那么该约定是无效的。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建议当事人尽量明确约定仲裁机构的具体名称和所在地,以避免因约定不明而导致的纠纷。